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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

  房改售房单位应在所售出的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公维资金)存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具体办事流程如下:

  第一步,房改售房单位办理登记开户。

  尚未在管理中心办理过单位登记开户业务的房改售房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公维资金业务,并携带以下材料到选定的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开户手续:

  1.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公章的《房改售房单位登记、开户、经办人注册、变更、销户申请表》一份,其中需准确填选单位全称、本次办理业务类型;

  2.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及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房改售房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房改售房单位登记开户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的,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当场告知具体原因。

  提示:①管理部具体办公地址可从28365356(http://www.gzslqm.com)查询。②公维资金登记开户手续只能在管理部办理,单位已在管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或其他业务单位登记的,只需提供上述第1和第4项业务材料。

  第二步,房改售房单位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房屋信息登记及交存标准核定。

  已经办理过登记开户的房改售房单位,由房改售房单位经办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公维资金的房屋信息登记及交存标准核定:

  1.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房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

  2.交存到幢部分公维资金的,提供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印章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幢交存清册》一份,须准确填选日期、单位全称(单位登记号)、存款方式、交存类型、小区名称、幢(楼)号、幢(楼)层数、交存金额及页码等;

  3.交存到户部分维修资金的,提供加盖房改售房单位印章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户交存清册》一份,须准确填选日期、单位全称(单位登记号)、交存类型、小区名称、幢(楼)号、幢(楼)层数、单元号、所在层数、房号、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建筑面积、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款、个人交存标准或比例、个人交存金额及页码等;

  4.房改售房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提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幢交存清册》及《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户交存清册》可从管理部领取。

  第三步,房改售房单位办理资金交存。

  房改售房单位根据管理部核定标准后的公维资金到幢和到户交存金额,填写《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及转账支票,交由管理部柜台,完成资金交存业务。

  提示:①《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可从管理部领取。②房改售房单位也可在管理部完成房屋信息登记和标准核定后,以现金付款和汇款付款方式将需交存款项足额存入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可向管理部柜台人员咨询。

  第四步,房改售房单位到交存业务办理管理部开具《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证明》。

  交存业务办理完毕并资金到账确认后,房改售房单位可到业务办理管理部开具《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证明》。

  提示:以现金方式交款的,交存完毕后即可到业务办理管理部打印《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证明》;以支票方式和汇款付款方式交款的,交存完毕并资金到账确认后(一般在交存完毕3-5个工作日后)到业务办理管理部打印《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证明》。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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