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登记业务调整事项。
按照北京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有关要求,自2015年9月29日起,本市各类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由此,现同步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信息登记工作调整如下:
1.对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信息登记的,管理部审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后,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2.对持有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信息登记的,管理部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原件后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已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管理部可通过中心内网“下载中心”获取管理部版操作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通过公积金官网“常用下载”栏获取操作手册。
二、各管理部不需再向结算中心报送《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付款通知书》。
中心已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增加了“应急支取”功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管理部不需向结算中心报送《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付款通知书》。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