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首次或再次缴存住房 公积金办事指南
2018.05.10版办事指南之一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网上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属的18个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各管理部的地址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心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gzslqm.com/)。
一、单位开户缴存
第一步,用户注册
1.登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slqm.com/)点击右侧的【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业务平台”页面;
2.点击【未认证用户注册】,开始注册,填写单位办理开户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信息: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激活验证码)、邮箱(用于接收激活地址)、临时用户名(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或阿拉伯数字)、登录密码(8-20位的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
3.选择激活方式:
选择短信验证码校验方式激活的,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输入对应的短信验证码,点击【下一步】,完成未认证用户注册;
选择电子邮箱方式激活的,输入有效的电子邮箱信息,点击【下一步】,通过登录输入的邮箱打开邮件方式完成未认证用户注册;
4.录入“未认证用户名”、“登录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 页面。
提示:“未认证用户”是指首次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注册的单位;“认证用户”是指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登录的单位,办理认证用户需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18个管理部柜台关联认证。
第二步,录入单位信息
1.在左侧【登记开户】下拉菜单,点击【单位登记开户申请】进入单位登记页面,录入“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质监校验】,系统自动回填单位信息;单位经办人补全其他缺项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生成8位单位登记号;
提示:2017年12月28日之后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的企业,系统自动返显8位单位登记号,无需补填信息,直接点击【确定】。
2.点击下方【点击办理公积金开户申请业务】,继续办理单位开户业务。
第三步,填写单位开户信息
1.系统自动跳转至“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页面,输入单位账户名称、资金来源、业务经办部门、联系电话、单位发薪日、首次汇缴年月、跨年清册核定月份、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任意选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18个管理部办理开户,点击【提交】;
提示: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至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无需其他证明材料;其他性质单位缴存比例为12%。
点击【点击可增加单位经办人信息】,进入“添加经办人信息”页面。
2.安排一名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录入经办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若单位有第二名经办人的,可继续添加后,点击【提交】,完成经办人信息采集;
点击下方【点击办理确认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继续办理确认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提示:如单位不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可直接点击【打印登记开户申请表】,系统提示经办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柜台办理开户审批业务。
第四步,确认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付款方式有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转账支票方式、主动汇款方式,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是最方便的,建议单位使用。
1.单位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认真阅读委托告知书后,点击【同意】进入“确认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页面;
2.录入委托收款账户名称、委托收款开户银行、委托收款账号、银行交换号、支付系统号、选择委托收款日(为每月1-25日)、选择每月汇缴是否需要确认(下拉菜单选择“否”,表示每月系统自动申报汇缴清册发起托收;选择“是”,表示单位在选定的托收日前必须点击【确认申报[xxxx(年)-xx(月)]汇缴清册】,系统才发起托收),点击【提交】。
提示: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每月银行可自动托收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无需持“转账支票”到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第五步,打印开户申请表
点击【打印登记开户申请表】,使用A4纸打印《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0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步,到选定的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审核
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选定的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审核: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已签字盖章的《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01)一式两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2017年12月28日之后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的企业不用提供);
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并为缴存单位办理开户。
为方便单位日后缴存,建议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时,同时携带“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密钥在管理部办理公积金业务关联成为认证用户。单位成为认证用户后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汇缴、按月汇缴、人员增减等业务,无需到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提示:不具备上网办理条件的单位,可在管理部柜台领取《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02)或登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slqm.com/)点击【办事指南-公积金开户缴存-表格下载】,下载并填写该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携带两份已签字盖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2017年12月28日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不用提供),到管理部柜台现场办理。
第七步,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
1.如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审核及开户同时需为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汇缴的,应在到管理部之前登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slqm.com/)点击【办事指南-公积金缴存-表格下载】,下载《住房公积金增员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05)一份,填写职工姓名、证件号、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缴存登记审核及开户同时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因未办理托收,应使用转帐支票付款,因此请携带“转账支票”在管理部柜台现场办理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
提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入下一个年度后,按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入下一个年度后,按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均工资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按月缴存基数上限乘以企业选择的比例计算缴存额。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774元。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直到扣除后的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住房公积金不受最低工资标准影响。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可以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直到扣除后的工资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住房公积金不受基本生活费标准影响。2018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2000元,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400元。
2. 如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审核及开户同时不为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汇缴。首次汇缴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认证用户单位可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
点击左侧【公积金】,在“汇补缴”下拉菜单中选择【汇缴】,进入汇缴操作页面;点击【编辑[xxxx(年)-xx(月)]变更清册】,进入“xxxx(年)-xx(月)增加汇缴(开户、启封)”页面,在单位开户当月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逐条录入增员信息:点击【添加(增加)人员】,录入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点击【查询】;录入缴存基数,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缴存额,点击【确定】,该条增员信息录入完成;
按此流程继续操作增员,直至所有增员信息录入完成,点击【保存】,保存增员信息记录;增员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变更(增加)清册 】,增员信息即时生效;
批量导入增员信息:如单位增员人数较多,不方便在网上逐条添加人员信息,可使用批量导入增加功能。
在“xxxx(年)-xx(月)增加汇缴(开户、启封)”页面,点击【导出模板】,系统自动导出“汇缴增加变更清册”的模版(excel格式),根据模版填写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缴存基数、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额,所有人员信息增加完毕后,保存excel表格;点击【导入(增加)清册】,根据保存excel表格的路径,“从文件导入数据”对话框,点击【提交】,完成批量导入增员信息操作;
提示:单位应在开户选定的托收日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清册提交。
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单位开户时“每月汇缴需要确认”选择“否”的,无需其他操作;“每月汇缴需要确认”选择“是”的,点击【返回】,进入汇缴操作页面,点击【确认申报[xxxx(年)-xx(月)]汇缴清册】。在选定的托收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授权之后银行可自动托收完成单位首次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时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及未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可携带“转账支票”或采用主动汇款方式在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2)未认证用户单位可登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slqm.com/)点击【办事指南-公积金开户缴存-表格下载】,下载或在管理部柜台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员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05)一份,填写首次汇缴的职工姓名、证件号、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加盖单位公章,到管理部由窗口工作人员办理。
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选定的托收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授权之后银行可自动托收完成单位首次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时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及未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可携带“转账支票”或采用主动汇款方式在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第八步,再次汇缴住房公积金
已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再次汇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当月无职工增减变更
1.已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单位开户时“每月汇缴需要确认”选择“否”的,无需任何操作;“每月汇缴需要确认”选择“是”的,需在汇缴操作页面,点击【确认申报[xxxx(年)-xx(月)]汇缴清册】。银行在选定的托收日自动托收完成单位当月的汇缴;
2.未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携带“转账支票”或采用主动汇款方式到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二)单位当月有职工增减变更
1.认证用户单位可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在“汇补缴”下拉菜单中选择【汇缴】,进入汇缴操作页面;
(1)增加人员
点击【编辑[xxxx(年)-xx(月)]变更清册】,进入“xxxx(年)-xx(月)增加汇缴(开户、启封)”页面;
逐条录入增员信息:点击【添加(增加)人员】,录入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点击【查询】;录入缴存基数,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缴存额,点击【确定】,该条增员信息录入完成;按此流程继续操作增员,直至所有增员信息录入完成,点击【保存】,保存增员信息记录;增员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变更(增加)清册 】,增员信息即时生效;
批量导入增员信息:如单位增员人数较多,不方便在网上逐条添加人员信息,可使用批量导入增加功能。点击【导出模板】,系统自动导出“汇缴增加变更清册”的模版(excel格式),根据模版填写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缴存基数、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保存excel表格;点击【导入(增加)清册】,根据保存excel表格的路径,“从文件导入数据”对话框,点击【提交】,完成批量导入增员信息操作;
(2)减少人员
点击【编辑[xxxx(年)-xx(月)]变更清册】,进入“xxxx(年)-xx(月)减少汇缴(封存)”页面;
逐条录入减员信息:点击【添加(减少)人员】,录入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点击【查询】后,系统自动显示减员职工信息;点击【确定】,该条减员信息录入完成;按此流程继续操作减员,直至所有减员信息录入完成,点击【保存】,保存减员信息记录;减员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变更(减少)清册 】,减员信息即时生效;
批量导入减员信息:如单位减员人数较多,不方便在网上逐条添加人员信息,可使用批量导入减员功能。点击【导出模板】,系统自动导出“汇缴减少变更清册”的模版(excel格式),根据模版填写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缴存基数、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保存excel表格;点击【导入(减少)清册】,根据保存excel表格的路径,“从文件导入数据”对话框,点击【提交】,完成批量导入减员信息操作;
提示:系统支持每月多次提交变更(增、减员)清册操作,操作方法相同。
(3)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在单位开户时“每月汇缴需要确认”选择“否”的,无需任何操作;“每月汇缴需要确认”选择“是”的,需在汇缴操作页面,点击【确认申报[xxxx(年)-xx(月)]汇缴清册】。银行在选定的托收日自动托收完成单位当月的汇缴,无需到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未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携带“转账支票”或采用主动汇款方式到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2.未认证用户单位,未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登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slqm.com/)点击【办事指南-公积金缴存-表格下载】,下载或在管理部柜台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员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05)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员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06)一份,填写增减职工信息后,加盖单位公章;携带“转账支票”或采用主动汇款方式到住房公积金柜台现场办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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