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转移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41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二、申请条件:
职工由异地来京工作,新单位在北京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后,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三、办理材料:
个人提交材料 |
需填写材料 |
规格 |
备注 |
无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
原件 |
四、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
五、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地址和电话在“服务指南-经办网点”中。
六、办理时间: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办理时限:
各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于受理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将职工外地公积金账户资金接续至北京公积金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