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二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因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期房和现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的期房和现房、存量商品住房(也称二手房)用于自住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地址和电话在“服务指南-经办网点”中。

  办理时间: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各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于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审核准予提取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